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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舉證的要求:適當分類清晰展現證據。當事人應當對證據進行分類整理,一般按照以下類型:(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2)工程建設規劃審批的證據;(3)合同簽訂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圖紙、招投標資料等;(4)工程施工情況的證據,重點是設計變更、簽證等反映工程量、價格的證據,以及工程工期情況的證據;(5)工程驗收證據;(6)工程結算證據;(7)工程款付款證據;(8)工程質量異議證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應當結合前述證據類型按照證據形成時間排序。訴訟中應當結合訴辯意見,根據訴訟爭議項分類整理和展示以提高舉證針對性和證據展示效率。舉證不能的訴訟風險包括敗訴。農村道路建設占用耕地是否違法
在中國大陸,法庭是由法官主導的,律師在法官的指揮下展開舉證質證,很少出現激烈的交互辯論,只要抓住關鍵證據和法律依據,即使簡單但關鍵的幾句話也可以贏得訴訟。律師能“操控法律”,對于律師能“操控法律”有三種典型的誤解。頭一種人認為:能把黑的說成白的、鉆法律空子;第二種人認為:律師開庭前就知道能不能贏;第三種人認為:當律師得有關系,沒關系就沒辦法贏得訴訟。律師看到這樣的誤解實在無力反駁,但還是想解釋一下:法律、證據確定后,法官會用專業知識進行評判和認定,律師能做的是說出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和法律依據,而無法顛倒黑白。農村道路建設占用耕地是否違法在風險防范體系中,律師的作用是主要之一。
舉證不能的訴訟風險包括敗訴。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也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的后果。前款承擔不利的后果系指,即便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客觀上真的存在,如果訴訟中沒有提供相應充分證據加以證明,該主張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當事人應當整體梳理和準備好相關證據,切實做好舉證準備,能隨著訴訟進程針對自己或對方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
李律師分析道:這種情況開發商屬于典型的違約行為!具體來說,在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雙方就產生了我國《合同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各自享有相應權利的同時,要承擔享有的義務,這也就是《合同法》上的整體履行原則。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開發商負有配合辦理房產證的義務,因為很多資料都掌握在開發商手中,而且開發商和購房者各自還需要繳納相關的稅費,之后開發商可以把自己需要準備的資料以及購房者提供的資料在內的全部材料連同依法各自應該繳納的稅費一并向房屋所在的房地產管理局提交辦證資料,幫助購房者申領房地產權證書。本案例中,在購房者將購買房屋的所有材料、應繳納的稅費準備好并交給了開發商的兩年時間里,開發商不向當地房地產管理局提交辦證資料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導致購房者的主要利益受損(如無法交易買賣、戶口無法遷入該房屋中,甚至孩子入學也受到影響)。房地產開發項目各階段法律顧問服務的主要內容:竣工交房階段。
“借用他人資質開發”實質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了非法的目的,是在外表上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無資質開發”和“借用他人資質開發”,這兩種行為都表現為無資質的開發人自主地、單獨地進行房地產項目管理、建設和經營,從這一角度來講,“借用他人資質開發”和“無資質開發”無異,本 質上都是無資質開發。“借用他人資質開發”和“無資質開發”都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危害。在實踐中,大量的不合格的建筑產品都是由于無資質開發引起的。當然,相反的情況也是存在,有些“無資質開發”的建筑產品經過驗收也是合格的,但這并不意味著“無資質開發”行為是合法的,更不能因此而否定房地產開發資質 制度,正如同闖紅燈雖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也應當接受處罰一樣。現在的房地產項目開發過程不但是一個經濟過程,也來越成為一個法律過程。農村道路建設占用耕地是否違法
規范舉證的要求:證據清冊的制作辦法。農村道路建設占用耕地是否違法
律師表示,口授遺囑有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等缺點,所以,對口頭遺囑的條件有嚴格的規定,遺囑人須在危急時刻,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立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也就是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如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都不能做口頭遺囑的見證人。農村道路建設占用耕地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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